为了严惩翻越学校围墙这一恶劣行为,学校于2002年3月28日颁发了相关的规定,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校务委员会研究进行了修订,现规定如下:
一、本校学生:
抓获第一次翻越围墙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12个月,责令写出检查公开张贴,并处罚款100元;
抓获第二次翻越围墙者,处罚款100元,并处开除出校。
二、外来人员:
凡属学校以外人员翻越我校围墙,责令写出检查公开张贴,并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校教职工及家属中如有违反,照第一条处理。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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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