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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3)18号] 关于颁布施行学分制、千分考核、学生奖惩三个制度的决定
     

     
     作者:不详 来源: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阅读次数:
         
    各处室、各教学班:
    为了实现规范化管理,现将经修订的《学分制实施办法》、《学生奖惩条例》、《学生素质千分考核条例》三个制度予以正式颁发,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领会,自觉严格遵照执行。凡有章不循、有规不依的现象,都将受到学校的严肃追究,对失职人员、弄虚作假人员、故意违反原则人员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处罚、开除。
    希望全校师生自觉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举报有奖。实施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书面(或通过校园网)向校方反映。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常德电脑专修大学)
    二○○三年九月一日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2003.8.31修订)
     
    1、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需要,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让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来安排自己的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学分制实施办法。
    2、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凡开设一学期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学期以上的课程另行按学期要求重复计算学分。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另行计算学分。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中都开设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
    必修课程由学校统一开设,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学分标准。
    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择,教务处负责组织教纲,教材和考核,并根据选修课程学生的多少安排教学(选修少的课程由学生自修。)学生可选不同专业的课程作为自己的选修课。
    4、选修课中,学生可以选择在教室听课,在阅览室自修,网大上网,机房上机,也可进入其它班(自带凳子)听课。除此之外,学生不得另行安排,否则作旷课处理。
    5、所有的课程只要认真听课,(听满该课程总课时的80%以上),按时完成作业,均可给予该课程全部学分的50%学分。
    6、在校级或以上各级的各类比赛中获前三名的学生,可以分别按名次和竞赛级别给予学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标准。)
    7、必修课程的实践由教务处制定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8、学校每期末安排一次必修课程的统考,选修课程的统考根据课程的进度要求择时进行。
    9、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教务处向学生公布,并及时将学生成绩存入学籍档案,成绩合格取得的相应学分及时登记入库,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查阅。
    10、学生获得的相应学分,在入学后六年内有效,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总的要求,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中专学历的取得省级英语一级证合格,计算机二级合格证者,即准予毕业。
    11、大、中专各专业毕业标准所需的学分评见教学设置规定。其中大专必须修满必修课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由教务处组织填写毕业生审批表,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12、在籍学生凡参加国家自学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了某门课程的学分并获单科结业证书,其现修专业中的该门课程可申请免考,并及时记载该课程学分,现修专业中没有此课程的,可作为选修课程记入学分。
    13、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的前三周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补考合格记同样学分。
    14、在籍学生学习期间,可以同时选择修其它专业,经重新注册后,已考核合格的相同课程可以免考。
    15、中专学生第一学年必须按课表安排学习并取得学分,不得自由选择,大专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可实施选修。
    16、中专的语文、数学必须修满三个学期,英语在拿到省级一级等级证后可作选修课。
    17、提前进入实习岗位的学生必需修满毕业总学分的80%以上。实习期间要在该学期结束时,向教务处书面汇报在实习单位的工作情况。否则在同届学生毕业时不予发放毕业证和学业证。
    18、各专业的必修课,学生听课、统考、补考仍有不合格时,所欠缺的学分可以用选修课的学分补充。学生在修必修课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教课老师,在上同一课程时自带凳子到其它班听课。
    19、大专不得选修中专课,高年级不得重复选已学过的低年级课。否则,不计学分。
    20、各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在教学课程设置中明确规定。其中大专生参加国考、省考的科目为必修课,该必修课的学分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①听完课且参加国考的,国考合格计150%学分,国考不合格的计80%学分;
    ②听完课参加校考的,校考(含补考)合格计100%学分,校考不合格计50%学分。
    ③只听完课但未参加国考或校考的,计30%的学分;
    ④不听课、不参加国考或校考,不计学分;不听课参加国考合格的,计150%学分,不合格的不计学分,不听课不准参加校考。
    21、高自考班只选择国考科目学习,且所有国考课程全部合格的,在校表现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准予毕业。
    22、用某些选修课学分补必修课学分而放弃必修课的,必须得到该课程任课老师和班主任书面同意,再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否则不予承认学分。
    23、利用选修之名,无所事事,外出、闲逛、睡觉或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一经教务处查获,即宣布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交学生处按旷课论处。
    24、本办法的附件为各专业课程学分设置表,所有开课、选修、考试考核计算学分按表上执行。学分统计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查阅。
    2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须经校委会讨论通过,自正式公布起施行。
                                        教务处                                              2003.9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学生素质千分考核条例
    (2003.8.31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电脑化管理,特对学生在校日常行为表现、思想道德素质和学习水平实行计算机量化记录,用累积分数判断学生的德、智、体综合素质状况,给予相应的评价处理。通过及时的、公开的、规范的素质千分考核手段,达到激励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争取人人成才之目的。
    第二条 学生一经入校注册,即予建立个人素质千分考核电子账户,并记入素质基本分1000分作为底分,按照本规定的细则给予日常考核计算加分或减分,由计算机统计累积,其结果作为学生在校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及推荐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奖分细则
    1、在校期间连续30天无扣分记录的,奖20分;
    2、向老师举报违规违纪的人和事,经核实后奖20-50分;
    3、报告或制止恶性事件发生的奖50-100分;
    4、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受到老师表扬的奖10分;
    5、公益劳动、内务整理、个人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受到老师表扬的每次奖10分;
    6、拾金不昧、拾物交公处理的,按价值多少奖10-50分,最多奖100分;
    7、参加省、市各项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50-100分;
    8、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或社会活动取得名次及成绩优异的,按照组委会事先公布的活动通知所确定的标准奖分;
    9、参加社会实践评选出的优秀可奖50-100分;
    10、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总分取得班级前六名给予奖50、45、40、35、30、25分,总分在全年级前10名的,分别奖100、95、90、85、80、75、70、65、60、55分;
    11、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50分,树为全校“十佳”先进典型的,奖100分;
    12、其他经过学校公布的文件中规定的奖分。
    第四条 扣分细则
    1、不按作息时间规定起床或就寝的,扣10分;
    2、熄灯后讲小话、吃东西、打电话、干扰他人休息的扣10分;
    3、在他人床位就寝扣30分,擅留他人住寝室扣50分;
    4、在教室或寝室高叫、起哄、骂人、说粗痞话扣10分;
    5、端饭到寝室或教室来吃的扣30分;
    6、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男、女生互串寝室扣30分;
    7、在寝室点蜡烛、生火、扣3分,乱拉电源扣50分;
    8、向窗外、楼下泼水、扔物扣50分;
    9、床上不整洁、生活用品不按规定摆放扣10分;
    10、不折衣叠被扣20分,折叠不整齐扣5分;
    11、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旷课每节扣10分;
    12、乱扔、乱画、乱踏、随地吐痰扣20分;
    13、攀枝摘花扣20分;
    14、违反服饰发式规定或化妆每项次扣10分(指男生留长发、烫发、蓄胡须、染色发、画眉、纹眉、涂口红指甲、纹身、戴各种首饰或饰物等)。
    15、在教室和室外公共场所穿拖鞋、打赤膊、穿裸露服装以及着装有失文明的扣10分;
    16、不佩戴胸卡或佩戴位置不正确、或互借互换佩戴扣10分;
    17、不守排队秩序乱插队扣10分;
    18、跑步进食堂、敲饭盆扣10分;
    19、擅用他人日常生活用品扣10分;
    20、浴室内洗碗扣10分,浴室内大小便扣50分;
    21、端饭菜去规定区域之外用餐扣10分,将剩饭菜渣抛到地面扣20分;
    22、浪费开水热水、冷水、人离不关水龙头扣30分;
    23、拾到别人餐卡不上交扣30分,消费别人餐卡扣50分;
    24、在阅览室不保持安静扣20分,书刊不放归原处扣20分,有人为损毁扣30分,擅拿出阅览室按偷窃论处并扣50-100分;
    25、缺交作业一次扣5分,课堂上被老师点名批评不守纪律扣10分;
    26、旷考或交白卷扣50分;
    27、学校其他纪律和制度规定要扣分的;
    28、被叫到办公室训诫一次扣20分、通报批评扣30分、警告处分扣50分、严重警告扣60分、记过扣80分、记大过扣100分、留校察看扣120分。同一违纪事实不重复扣分。
    第五条 扣分执行人员为学校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委托授权的学生干部。扣分必须填写扣分通知单。学生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处或校领导申述复议一次。奖分执行人员为班主任及各处室负责人和校领导,奖分在10分以上的须经处领导审定。班主任提议的奖分10分每天限2人次不需经审查。
    第六条 考核累计低于800分不能评优评先,低于500分予以书面警告通知,低于300分的统一举办学习班整改,达到零分时勒令退学。
    第七条 最后学期不满500分的不能提前实习上岗,毕业时仍不满500分不予推荐工作,不颁发毕业证,但可申请交费延期补修。补修时间标准为:499-300分补修30天,交费300元;299-0分补修60天,交费600元。补修期间不再违章违纪,期满准予颁发毕业证书并推荐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由学生处负责。修订须报校委会讨论通过。自文件正式公布起实行。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学生奖惩条例
    (2003.8.31修订)
     
    一、奖励
    第一条 通过奖励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资奖励,形成正面教育激励引导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表彰、表扬及奖励的级别有:通报表扬、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树立积极分子和学习标兵等。
    第三条 每学期末评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优秀学生:思想品德好,在校表现优秀,无违规违纪行为,素质评价分在800分以上;学习成绩好,各项考试考查及单项测试均无不及格记录;身体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评选比例在全班学生数的15%以内。
    优秀学生干部:参照优秀学生的标准,重点考核其工作责任感、工作成绩以及领导与同学们的评价。按班委会干部、学生会干部以及其他各类学生干部进行分类评选,评选比例在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学习标兵:各班推荐各科成绩在90分以上,考查课程“优秀”,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经学校综合评审确定。
    优秀毕业生:参照前述各评选条件,每个毕业班评选出20%以内的优秀毕业生报学校审批存档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四条 对积极参加学雷锋做好事、救灾抚贫、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敢于与和坏人坏事违纪等现象作坚决斗表现突出的学生,经班级申报由学校核定后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确有较大贡献的颁发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金。
    第五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项学习、文化艺术体育以及专业竞赛等活动,取得了优胜名次的,由主办组委会代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被选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取得优胜名次和等级的,除颁发相应的表彰证书外,同时按照级别和名次给予50元至1000元奖励。
    第七条 所有评选出的受到表彰与奖励者均由班主任、相关处室及组委会提出并核实,填写《评审表》报校委会审批后以文件公布执行,《评审表》存入学生档案。对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应正式通报学生家长。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认证资格证书的按证书级别给予奖励。
     
    二、处分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是教书育人基本方法及和评价学生的手段之一,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恰当的处分,以利于促进其改正错误并教育其他学生,以利于形成严明的校纪校风。处分必须依章进行,不得姑息迁就。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对其他不够成处分的违纪违规情况可辅以当面训戒、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等教育方法,对严重的可予以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
    以上各种批评或处分均以学生处正式文件公布并存档备查,受处分的学生必须填写《处分审定表》装入其档案,直至撤销处分后方可取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学生予以开除:
    1、被公安和司法部门批准逮捕的或被刑事拘留的或被治安拘留达7天的;
    2、动手打人情节恶劣或持械伤人或为首聚众斗殴的;
    3、偷窃或诈骗或敲诈钱物折合达百元以上或者虽额度较小但有两次类似行为的;
    4、故意毁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情节后果严重的或爬越学校围墙、冲击校门两次的;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天(或120节的);
    6、累计受到三次处分(或两次记大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要受处分的;
    7、在校纪校规另外文件中规定必须开除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扰乱各种教学活动和学校生活秩序或者不遵守作息时间;
    2、撕毁或涂改学校公告、通报以及校方其他告示文件;
    3、侮辱领导、教职员工和同学,损害安定团结和同学友好关系;
    4、故意损毁公物、花草树木、乱涂乱画(凡损坏公物必须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
    5、讲粗痞话、骂人、打人、聚众斗殴、赌博、吸烟、酗酒;
    6、乱丢乱扔乱泼损害公生;乱喊乱叫追赶打闹起哄妨碍公共秩序;
    7、破坏课堂纪律以及实习实验、上机、阅览室、食堂、寝室、集会和各种公共活动纪律;
    8.穿奇装异服、奇异打扮、染色发、男生留长发、光头、纹身、化妆、戴各种耳环项链等首饰;
    9、谈恋爱、男女拥抱、接吻及其他有损公共道德和人格的行为;
    10、私拉乱接电话线、私自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等大耗电器具;
    11、私拆、毁弃他人信件、邮票、擅自取用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12、考试作弊、为他人考或请人代考、无故旷考等;
    13、迟到、早退、旷课、不交作业、不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14、逃避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经教育仍不搞清洁卫生和内务整理;
    15、嘲笑挖苦讽刺他人或揭他人隐私的;
    16、泄私愤,报复他人的;
    17、造谣欺骗,损害学校或他人形象的;
    18、不请假外宿或进营业性“三室“ “两厅”的;
    19、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公共行为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犯有处分条例第11条节(1)至第(19)款中三款及以上经处分教育仍不悔改者予以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 有错误主动承认和检讨,配合调查处理态度好可予减轻处分;拒不承认事实、诬陷、态度恶劣的予以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凡没有明文列举处罚标准的,参照以前类似违纪处分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未撤销之前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之际尚未撤销的按结业处理,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其表现良好,改正了错误的,予以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补发日计算。
    第十八条 处分执行机构是学生处。处分由调查经办老师会同班主任填写呈报表交学生处讨论作出,并先向学生通报。开除处分报校委会讨论决定。学生不服的可在2日内向学校书面申述理由请示复议。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后以学生处文件下发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单位),开除的学生交由家长带回原籍(指不满18岁的),拒不接受者由保卫科强制送回。开除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由学生处负责。修订须报校委会讨论通过。自文件正式公布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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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Adminjun 200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