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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发(2004)16号] 关于教职工使用公物的规定
     

     
     作者:不详 来源: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阅读次数:
         
    为保证教职工正常的生活、工作,经院委会研究,对公物使用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教职工每人配备床一张,书桌一张,靠椅一把,小方凳一个(双职工配双人床一张;桌、椅、凳各2个)。
    二、教职工所领家具一律实行登记、编号,且不得随意调换和转让他人,离校时按登记编号送交后勤,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三、确因实际需要,本人要求多领规定以外的床、桌、椅、凳,经批准后,则按每床10元/月,每桌5元/月,其他3元/月收取租金,未经同意私自占用公物,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外,按每件处50元罚款。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凡占有规定以外的床、桌、椅、凳的教职工,请主动交给后勤,要租用的主动配合后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一周后学院将组织清查(今后也将不定期清查)。如发现多占则按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清查时止为期间计收租金。
    五、教室内课、桌、椅、凳禁止在宿舍内使用。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外,按每件处20元罚款(含公寓楼内方凳及班主任办公椅等)。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行政科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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