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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处字(2003)36号] 对高丽同学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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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详 |
来源: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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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58班女生高丽,去年下期曾在寝室里偷一同学的录音机带回家。后被同学在她家里发现,她承认并将录音机归还了失主。对此,班主任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分析了其危害性,并警告她不能再犯同类错误。事后,她没有从根本上吸取教训,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仍然继续犯错。先后偷同学的衣服、扩机带回家。特别是本期一次她半夜里起床,偷得本寝室一同学的556元现金,藏在穿的袜子里,后被搜查出来。鉴于她犯的错误次数多、数额大,本应开除出校,但考虑她当初犯错误时没有受书处分,并有强烈的求学和改正错误的愿望,且成绩较好等因素,为了达到既教育她又给予出路的效果,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经校委会地研究决定,给予高丽同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处罚款100元。
学生处
2003.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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