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按章处理卫生保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保持校园美丽清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清洁区划块分到团委会、学生会各部,实行责任承包制和责任追究制,学生处工作人员每人管辖一块,并负连带责任。(区域分配及责任到人见学生处办公室分配示意图)
第三条 各班对本班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寝室内务与卫生设立监督岗,各监督员对班主任负责。
1、监督员应尽职尽责,挂牌上岗监督。
2、责任区出现的问题,监督员抓不到人的,则由本人负责清扫干净。
3、监督岗轮流值班。
第四条 发动全体学生对乱丢乱扔实行全员监督。
1、举报一人次,经核实,奖个人操行考核分20分。
抓获一人次,经核实,奖个人操行考核分50分。
2、被抓或被举报者:
① 每人每次罚个人操行考核分50分,写出检讨,公开张贴。
② 罚扫临时指定的不卫生区域。
③ 在指定时间内,至少抓一人乱丢乱扔者,否则,继续罚扫至抓到一人为止。
④ 两次被抓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处增加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月考核,并通报公布好、坏典型。
第六条 对自己的错误拒不认错、或者攻击、报复检举人、或者故意逃避责任的,由学生处核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 生 处
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