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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纪律
     

     
     作者:不详 来源: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建设良好校园。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各级教师要认真执行《任课教学考评细则》,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第二条:教务处对模范遵守教学纪律,在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的老师,应给予表扬并上报校长办。实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三条:对违反教学纪律的老师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各类处分由教务处、校长办讨论决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教师会上给以批评教育。
    1 不参加教研组会议,辅导答疑,教学评估等教学活动;
    2 不认真备课,布置和批改作业;
    3 不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4 上课时衣冠不整洁、举止不文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这一者,作为教学事故论处:
    1 未经请示和批准,揎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2 上课迟到;
    3 未经批准揎自减少课时;
    4 监考失职;
    凡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一次者,学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50元;发生两次者,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1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严重事故论处。
    1 未经请假和批准,在规定上课时未到岗位;
    2 泄露考题;
    3严重违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定;
    凡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100元;发生第五条中三次事故或第六条中两次以上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校务会讨论将解除聘用。
    第七条:经教学评估,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老师必须限期改进,经教育、帮助无明显者,经校务会讨论将解除聘用。
    第八条:对犯错误的教师,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要态度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教务处学权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九条:本纪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常德电脑专修大学教务处
                                                              二00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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