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需要,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让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来安排自己的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学分制实施办法。
2、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凡开设一学期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学期以上的课程另行按学期要求重复计算学分。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另行计算学分。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中都开设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
必修课程由学校统一开设,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学分标准。
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择,教务处负责组织教纲,教材和考核,并根据选修课程学生的多少安排教学(选修少的课程由学生自修)。学生可选不同专业的课程作为自己的选修课。
4、选修课中,学生可以选择在教室听课,在阅览室自修,网大上网,机房上机,也可进入其他班(自带凳子)听课。除此之外,学生不得另行安排,否则作旷课处理。
5、所有的课程只要认真听课(听满该课程总课时的80%以上)并按时完成作业,均可给予该课程全部学分的50%学分。
6、在校级或校以上各级的各类比赛中获前三名的学生,可以分别按名次和竞赛级别给予学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标准。)
7、必修课程的实践由教务处制定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8、学校每期末安排一次必修课程的统考,选修课程的统考根据课程的进度要求择时进行。
9、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教务处向学生公布,并及时将学生成绩存入学籍档案,成绩合格取得的相应学分及时登记入库,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查阅。
10、学生获得的相应学分,在入学后六年内有效,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总的要求,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中专学历的取得省级英语一级合格证,计算机二级合格证者,即准予毕业。
11、大、中专各专业毕业标准所需的学分见教学设置规定。其中大专必须修满必修课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由教务处组织填写毕业生审批表,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12、在籍学生凡参加国家自学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了某门课程的学分并获单科结业证书,其现修专业中的该门课程可申请免考,并及时记载该课程学分,现修专业中没有此课程的,可作为选修课程记入学分。
13、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的前三周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补考合格记同样学分。
14、在籍学生学习期间,可以同时选择修其它专业,经重新注册后,已考核合格的相同课程可以免考。
15、中专学生第一学年必须按课表安排学习并取得学分,不得自由选择,大专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可实施选修。
16、中专的语文、数学必须修满三个学期,英语在拿到省级一级等级证后可作选修课。
17、提前进入实习岗位的学生必需修满毕业总学分的80%以上。实习期间要在该学期结束时,向教务处书面汇报在实习单位的工作情况。否则在同届学生毕业时不予发放毕业证和学业证。
18、各专业的必修课,学生听课、统考、补考仍有不合格时,所欠缺的学分可以用选修课的学分补充。学生在修必修课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教课老师,在上同一课程时自带凳子到其他班听课。
19、大专不得选修中专课,高年级不得重复选已学过的低年级课。否则,不计学分。
20、各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在教学课程设置中明确规定。其中大专生参加国考、省考的科目为必修课,该必修课的学分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①听完课且参加国考的,国考合格计150%学分,国考不合格的计80%学分;
②听完课参加校考的,校考(含补考)合格计100%学分,校考不合格计50%学分。
③只听完课但未参加国考或校考的,计30%的学分;
④不听课、不参加国考或校考,不计学分;不听课参加国考合格的,计150%学分,不合格的不计学分,不听课不准参加校考。
21、高自考班只选择国考科目学习,且所有国考课程全部合格的,在校表现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准予毕业。
22、用某些选修课学分补必修课学分而放弃必修课的,必须得到该课程任课老师和班主任书面同意,再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否则不予承认学分。
23、利用选修之名,无所事事,外出、闲逛、睡觉或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一经教务处查获,即宣布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交学生处按旷课论处。
24、本办法的附件为各专业课程学分设置表,所有开课、选修、考试考核计算学分按表上执行。学分统计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查阅。
2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须经校委会讨论通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