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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发〔2006〕10号 学分制试行办法
     

     
     作者:院发 来源:网上收集 阅读次数:
         
                     
        为了全面落实全国职教会议精神,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学院决定推行学分制。为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需要,为便于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和合理
    选修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部门必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确保学分制推行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后,各系应分专业制定学分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查平衡,报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为切实办出专业特色,各系应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各专业限选课范围,以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教学计划要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提供一定数量的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第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学 分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一般根据课程的情况按15个课时折合为1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每周折合2个学分计算,不满1周的原则上不给学分。
    第八条 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各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5,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小数部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如果为0.8~1.2,计为1学分,如果为0.3~0.7,计为0.5学分,如果为0.1~0.2,计为0。
    第九条 由教务处颁发《实践与技能学分计算方案》。学生获得相关实践与技能学分,由本人或有关部门申请,教务处有关领导审核后方能归档。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2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
        第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生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经批准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由各系组织学生申报、并将申报情况统计汇总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原则上,必修课和限选课分学期按计划开课,学生应在开课学期修习;任选课全院相对集中开设,对选修学生少于30人的选修课将不予开课。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
    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占40%。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
    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
    分,及格取60分”换算。
        第十五条 逐步推行教考分离,主要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其它有条件
    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
    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
    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六章 毕 业
        第十八条 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学生应获得的总学分分别为110、170、
    270。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操
    行表现合格,并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条 试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
    制。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允许按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并鼓
    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
    践、实习和就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延期毕业,可
    先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和考
    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文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
    系、学院批准,可申请先就业,允许在2-3年时间内,再回校继续学习;或参
    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累计
    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
    一律在毕业学期期末办理。
     
    第七章 其它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学生在重修未合格课程
    时,允许选修本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
    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
    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
    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课程重修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我院全日制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 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1/3以上的课程,一律重修。
        2、 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其他原因
    未合格的课程,一律重修。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者,可根据本人志愿重修或改修。
        3、 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不予补考,一
    律重修。
        4、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或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记
    零分,不予参加补考,一律重修。
        5、 为激励学生争创优异成绩,对学生已经考核及格但自我感觉学习得不
    够扎实的课程,如学生有意要把该课程学得更好,争取更好的学习成绩,经本
    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也可参加课程重修。该课程重修后的成绩以原考核
    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中的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有下列几种:
        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重
    修学生人数多少进行教学安排:
        (1)重修学生达30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
    用课程集中面授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
    时的30~50%学时安排。
        (2)重修学生在30人以下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
    学习和考试的形式进行。
        2、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形式采取集中(个别)辅导进行,其辅导课时不少于
    该环节计划周数(课时)的30%。辅导时间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若个别
    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年度安排重修,可安排在寒暑假或在延长学年内进行重修。
         3、教务处、各系对重修教学按正常的教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并列入教学
    检查的内容。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教师对重修学生实行课
    程考勤。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安排的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星期三前,重修学生必须查实好补考科目后的不及
    格科目,填写好《课程重修申请单》交学生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并同时按规定
    标准缴纳课程重修费。学生所在系要认真对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审查,并按课程
    对重修学生名单进行汇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在第五周星期三前将本系重
    修课程安排计划和跨系重修课程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在审定各系重修课程安排并对跨系重修课程进行安排后,于第五
    周星期六前拟定全院重修课程总体安排,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分别
    向重修课程所在系部下达《重修课程任务表》,并张榜公布重修课程的修读安
    排。
        3、各系在接到《重修课程任务表》和《学期重修课程安排
    表》后,应迅速落实教学指导教师,并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课时、重修学
    生基础状况、本学期教学校历妥善安排好重修课程的教学,确保第六周开始进
    行重修课程的教学。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归档
        1、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课程阶段考核
    等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凡请
    假、缺席超过1/3者,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欠交学费与欠交重修费者一
    律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或考查。
        2、重修课程必须在教务处安排的时限内完成。考查课程由授课(指导)教
    师在辅导(授课)时间内完成考查;考试课程由考试中心统一在期末考试前1~2
    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两天进行考试。考试安排与制卷由教务处负责。
        3、重修课考试科目的命题:
        ① 从试题(卷)库内调出,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指定非重修课教师审定。
        ②重修课任课教师所命的一套试卷必须在第十五周前交教务处;命题要求与期
    末考试一致。
        ③ 重修课考试(考查)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按学生所在班
    级填写学生成绩单,交学生所在教学系。
        4.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后,经考试(考查)后成绩一律按实际成绩归入学生
    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的有关问题
        1、学生重修课程应在所学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对在本学期应重修
    而未申请重修的学生,该门课程作放弃重修权利处理,下学期不得申请参加重
    修。对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再重修一次,但在学制年限内一门课程最
    多只能重修两次。
        2、学生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两次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而又
    未达退学标准者,或者在毕业学期重修一次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退学标
    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对于结业学生,学生可以要求延长学年重修不及格课程,但必须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院审定同意后可安排在延长学年内重修一次。在延长学年内重修
    的课程,以校外函授形式进行。延长学年最长为一年。在延长学年重修的学生,
    课程全部及格后,结业证可换发毕业证。
        4、因各种原因休、停学的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得以重修形
    式复学。
        5、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缴纳重修费,作为教师的教学酬金及教学管理费用,
    各课程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重修费。重修费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收取,
    开具学院统一财务收据,各系汇总后统一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单独立帐,用
    于支付课程重修的有关费用。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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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Adminjun 200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