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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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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站长 |
来源:实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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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高校物资管理办法,增强全分院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非正常的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总的原则是: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进行赔偿。 一、责任事故 1.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及原材料的浪费。 2.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的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及原材料的浪费。 3.指导教师指导错误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原材料的浪费; 4.按要求应有的防盗设施而没有安装造成的损失; 5.领借用的工具,器材没有妥善保管而造成的损失; 6.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失; 7.其它一切责任事故。 二、赔偿数额 1.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和物资的损坏和损失、丢失应按仪器设备和物资使用的年限,损坏的程度,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由院装备处和信息分院实训科确定赔偿数额; 2.非民用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和材料的损失,原则上赔偿仪器设备材料原值或修复费用的100%——200%。 3.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者支付; 4.计算机、照相机、投影机、电视机、放像机、电风扇、吸尘器、常用工具及民用较强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原则上按原价或加倍赔偿。 三、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火灾、人身伤亡等事故,首先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于发生事故的当天写出书面报告(大型以上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报告中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造成的初步损失,事故的责任者。事故所在室、科、院领导签字后报告装备处; 2.由实训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并做出技术鉴定,写出事故处理决定或事故处理意见报告; 3.经济赔偿费要按原计划使用,不得留用或挪用;经济赔偿费应一次性交到相关科室,如无力一次性赔偿的,应由设备处、相关科室及领导、事故责任者共同研究确定分期赔偿计划; 4.事故处理的一切材料由实训中心、相关科室负责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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