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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站长 来源:实训中心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训)教学,维持正常的实验(训)秩序,明确任课教师与实验(训)教师的职责分工,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保障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主管副院长统一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实训教学管理。系部负责确定编写实验实训大纲和实验实训计划等。系部与实训中心共同负责确定实验实训教学内容,优化实验实训课程体系,管理实验实训设备,准备和具体实施实验实训教学等工作。
    第三条 实验(训)教学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管理,各实训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验(训)计划

    第四条  所有实验(训)教学都须制定教学计划和实训大纲,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末至开学期初,各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室的具体条件,拟定本课程下学期将开设的实验(训)项目及要求,制定实验(训)实训大纲,选定或编写实验指导书,报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批。
    第六条  各系(部)办公室在学期结束前,把下学期开设课程的实验(训)教学计划报送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下达给各实训室。
    第七条  实训中心根据任课教师所制定的实验(训)教学计划以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与任课教师协调后制定本学期实验(训)教学进程表,由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并制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易耗品申购计划。

    第三章  实验(训)准备

    第八条  各任课教师按学期实验(训)教学进程表,每次做实验(训)时,需提前一周填写实验(训)项目单交实训中心,由实训主任转交有关实训教师。
        第九条  所有的实验(训)项目都须依实训大纲、在实验项目卡上填写本次实验(训)目的与要求,仪器设备、元器件(软件)与材料,实验(训)内容与方法,考核标准等。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写好每次实验(训)课的教案,并在每次实验(训)前通知学生做预习。
        第十一条  实训教师要写好每次实验(训)课的教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实验(训)过程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是整个实验(训)教学过程的主持者。实验(训)开始前,任课教师和实训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措施,并做好“实训日志”的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训)开始时,任课教师或实训教师要讲解实验(训)的目的、要求、内容与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实验(训)过程中,任课教师要做好指导工作,检查学生操作情况,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实验(训)方法,分析出现的各种现象,得出正确的结果。
        第十四条  实训教师要协助做好实验(训)的辅导工作,纠正学生错误操作,帮助排除仪器故障。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形式应采取“四验”方针,即“讲实验”,“做实验”,“指导实验”,“总结实验”。

    第五章  实验(训)结束

    第十六条  实验(训)结束时,实训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情况,组织学生搞好卫生以及仪器设备的整理工作;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时要做好记录,并上报实训室和实训中心,若是由于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要敦促其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其成绩,并进行实验总结。实训成绩由任课教师和实训教师评定。实验报告批改完后交系部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实行“原始记录报告签字制度”。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实训,操作结果完成后由老师签字评定,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凡无经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报告或实验实训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弄需作假者按本次没参加实验实训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六章 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实训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各系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实训课期末考试或考查。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考试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理论、实验(实训)操作两部分,与理论课合开的实验(实训)课程,对实验(实训)要单独进行考核,作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一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相关理论课考试,允许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实验实训操作提问和实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实验实训课考核成绩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与实训教师要按实验(训)进程表安排准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中途离开,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不在场而出现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训中心要对实验(训)教学进行监管,检查实验(训)教学质量,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凡是按要求完成所开设实验教学任务后, 给予任课教师实验津贴补助,按做实验学生人数和上交实验报告份数计算津贴。(每份实验报告补助0.10元)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实训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实验实训教学的优秀成果,纳入学校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修订后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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