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规范电视机维修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属于学院电视机因零配件老化等自然损坏均由学校组织统一维修。
二、由于擅自拆卸,随意搬动而摔坏等人为原因损坏,一律由当事人赔偿,然后由学校统一进行维修。未经行政科同意,不得自行请人维修。
三、电视机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电视机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向行政科领取并填写《公用电视机维修申请单》,方可维修,自行请人修理,费用自负,如造成损坏加大,由当事人负责。
四、需要维修的电视机在填写申请后送电子电工实训室进行鉴定后再行维修。
五、维修所需配件,由学院统一采购,维修人员到学院电子电工实训室登记领取,所换旧件须交回领取处。
六、本规定从2008年3月24日开始执行。
行政科
2008年3月19日